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6-06-03 10:04

来源: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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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烟处理[2026]第1号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026年3月4日10时5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兰海锋(24040652007)、王勇(24040652008)根据举报对紫云自治县板当镇同和村小高寨集市场开展检查,在检查到小高寨集市中段时看见有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销售负责人未在现场。为确保证据不被灭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清点,涉案卷烟共计2.52万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该批非法生产的卷烟做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1.案发时,现场有两个纸箱,两个纸箱中摆放有打开的盒装卷烟。

2.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无联系方式,本局在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及案发地发布张贴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

3.2026年3月24日,本局依法在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限当事人60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果。

4.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的2.52支卷烟为“伪劣卷烟”。

5.涉案卷烟2.52万支,经紫云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计算,货值20231.8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空管烟、鉴别检验报告、张贴的公告和发布的公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案发地查获的涉案卷烟及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证据(二):案发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同和村小高寨街上集市中段”现场照片2张、经营场所位置截图1张,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张贴的公告内容和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1张,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发布公告的情况。

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综上,上述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完整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此案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一):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人员2人以上。证明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现场检查人数合法,履行执法检查依法向见证人亮证程序。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证据(三):立案报告表1份。证明我局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3·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该案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

2026年3月4日,我局在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同和村小高寨街上集市中段查获的卷烟2.52万支,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6年3月24日进行公告,鉴于公告期满仍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依法将涉案卷烟2.52万支公开销毁。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