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日期:2025-12-15 15:15
来源: 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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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烟处理告〔2025〕第18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11日,因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以及《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涉案“空管烟”28600支依法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地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大道中段银城双城4楼
邮编:550800 联系电话:085138110109
请书写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当事人: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