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紫烟处理〔2025〕第18号)
日期:2025-12-18 16:20
来源: 县烟草专卖局
字号:[ 小 中 大 ]
2025年9月11日9时48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韦柳青(24040652004)、兰海锋(24040652007)对紫云自治县火花镇市场开展日常检查,在检查到农贸市场时看见有“空管烟”销售,销售负责人未在现场。为确保证据不被灭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空管烟”进行清点,涉案“空管烟”共计145盒(200支/盒),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该批“空管烟”作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
1.案发时,现场有四个纸箱,其中两个纸箱上摆放有打开的盒装空管烟。
2.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无联系方式,本局在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及案发地发布张贴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
3.2025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在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限当事人60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果。
4.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鉴定,涉案的29000支空管烟为“滤嘴段应是以其他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
5.涉案空管烟29000支,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计算,估价1165.3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空管烟、鉴别检验报告、张贴的公告和发布的公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以及《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涉案“空管烟”28600支依法公开销毁。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