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日期:2024-04-22 16:24

来源: 紫云自治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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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紫云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4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5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6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7 对律师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