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川、李*江、段*芝、韦*荣、韦*香、班*国、郭*娥、方*雅、张*国、安*娣、王*豪、徐*星12人的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6-03-28 09:09
来源: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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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单位: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以下列表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大队辖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已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十五日内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在接到上述信息时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未回复信息或联系办案单位,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具体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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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时间 |
车牌 |
违法内容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记分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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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12395008852 |
郭*川 |
522530********003X |
2026年3月13日 |
贵GFM3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395008853 |
李*江 |
522530********3318 |
2026年3月13日 |
贵GAH686号轻便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395008864 |
段*芝 |
341221********2327 |
2026年3月13日 |
贵GHJ3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9 |
200 |
|
520412395008854 |
韦*荣 |
522530********411X |
2026年3月13日 |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395008901 |
韦*香 |
522530********2529 |
2026年3月13日 |
贵GET0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695001030 |
班*国 |
522530********0019 |
2026年3月13日 |
贵GJA0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9 |
200 |
|
520412395009001 |
郭晓娥 |
522530********0525 |
2026年3月13日 |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395008891 |
方*雅 |
520425********010X |
2026年3月13日 |
贵GCB9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395009009 |
张*国 |
522530********0013 |
2026年3月13日 |
贵GLF59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520412695000682 |
安*娣 |
522530********2923 |
2026年3月13日 |
贵GBJ70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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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12395009026 |
王*豪 |
520425********0010 |
2026年3月13日 2026年3月13日 |
贵GHD7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1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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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12395009028 |
徐*星 |
520425********0013 |
2026年3月13日 |
贵GHK6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 |
200 |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1 |
20 |
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0851-35236408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