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遥的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25 16:41

来源: 紫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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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单位: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以下列表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已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十五日内到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在接到上述信息时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未回复信息或联系办案单位,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具体公布如下:

序号

凭证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车牌


违法内容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记分


罚款


1


520412395005124

代*遥

520425********0010

2024年10月10日 05时30分

浙KH132J号小型汽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0

1000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0

100

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0851-35236408    

紫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