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教育局的职责和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教育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七)加强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研究制订我县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发展战略,提出优先发展的领域和研究课题,编制全县发展中长期纲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实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信息传播和利用工作。
(二)规划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和教育公平,指导与评估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试点示范及其他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参与乡镇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工作。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合作项目。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监督管理本部门和中小学校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管理国内、国外对我县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监督指导中小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规划和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统战、教育工会、学校教代会等工作;抓好教育和科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八)规划、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稳定工作。
(九)主管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科技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教育科技系统人员编制、教师招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十)统筹管理全县学历教育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等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 负责统筹协调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工作; 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组织科技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调整提出建议。
(十二)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社会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学计划,加强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科技惠民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措施,拟订国家、省、市科技支撑项目课题计划,提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十四)拟订科技成果奖励和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发展,负责科技保密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工作。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协调组织申报地理标志、商标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十六)开展防震知识宣传培训,承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相关工作;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十七)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教育和科技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和有关学校、单位党的纪检及行政监察工作。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教育、科技厅(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