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权限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监督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管理注册安全生产代理服务机构;按权限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