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
(三)将原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将原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节约能源综合协调和原县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污染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全社会公共节能工作。
(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七)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县级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需申请国家、省和市以及安排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核准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施重点项目管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组织拟订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七)承担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规划,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管理全县粮食工作;组织拟订粮食粮油产业化发展规划、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粮食体制改革建议。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措施,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统筹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运行状况,规划有关重大项目的布局,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境内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五)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规划重大产业基地和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六)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标准;负责能源监测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七)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或报批能源重大投资项目;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牵头组织开展能源合作,协调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八)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参与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十九)拟订石油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县内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组织协调核电科研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征收能源价格调节基金,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议,承担能源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一)负责管理、指导、监督价格工作。拟订和调整由县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审批收费项目;组织开展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价格预测、监测和监审,发布价格公告;指导协调行业价格,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服务。
(二十二)草拟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十三)承担全县粮食供应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粮食市场调控供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切实组织粮食产销合作工作。
(二十四)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建议;承担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储备粮管理和农村科学储粮工作;指导和协调管理好代储的省级、市级储备粮油;负责粮油储藏新技术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及监管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认真组织执行粮食流通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开展监督检查;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收购许可工作。
(二十六)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草拟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县粮食宏观调控供应体系建设;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承担保障驻紫部队军粮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
(二十七)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监管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粮食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国有粮食企业财务工作,管理粮食财务和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粮食收购资金及各项费用、补助、基金、各项专款的协调和管理。
(二十八)承担保障驻紫部队军粮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
(二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