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交通、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建立全县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体系,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管理全县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贯彻执行各项统计数据库标准,规范统计数据网络。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