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府办发〔2008〕153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医疗
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出发点,以规范管理、建章立制、完善措施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县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城市医疗救助,是对城市贫困居民因患病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而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负担为主,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类救助、保障重点的原则;
(四)属地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
(五)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六)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滚动使用的原则。
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患大病和常见病造成就医困难住院治疗的城市贫困居民,应当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包括: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因患有大病治疗费用较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四)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医学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娇形手术,以及按摩、镶牙、配镜、安装假肢、视力矫正和康复治疗的;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不孕不育症、性病(艾滋病除外)、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5、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故意责任事故及可追究第三者责任的事故;
7、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8、救助对象住院期间自购药品,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三、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费用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按40%给予救助;
救助额度:全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按1、2、款执行。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经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四、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结算清单,家庭成员个人证明材料(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原、复印件,参加各种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集中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统一上报到县民政局;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原因。
(四)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予以复核,签署审批意见(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审批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必须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
凡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追回救助资金,由责任人员支付相关费用,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 、城市医疗救助服务
(一)县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和各乡镇卫生院为救助对象的定点诊疗机构,各定点诊疗机构应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二)城市低保对象患病时需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病情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否则,转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县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专项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县民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七、组织和实施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一)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社区公示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保证救助对象的真实准确;
(二)县卫生局要会同民政局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
(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四)县财政局应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政策宣传,按规定程序对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县民政局审批的救助情况及资金领取方式通知到救助对象,同时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八)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城市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