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央、省、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从2012年起使用“事业单位在线”系统进行网上年审。现将开展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时间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度审查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审对象
凡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年审程序
(一)事业单位法人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系统,对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线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5、涉及诉讼情况;6、社会投诉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系统提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预先审查。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可选择上传、传真或面交,选择传真或面交的,要求在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5日内提交,否则作资料提交不齐全处理。
(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预先审查。对资料提交齐全的,从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法人反馈预先审查结果(表格填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退回修改;合格的给予核准通过);对资料提交不合法或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系统,点击查阅回复信息按钮查阅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回复的信息,并根据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回复的信息进行操作;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核准通过的事业单位将网上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下载调整好格式后用A4纸双面打印,报送举办单位审核;退回修改的事业单位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系统在线修改,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预审;不予受理的事业单位,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系统在线重新填写,重新提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预审。
(五)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事业单位法人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经全面审查合格后发给年审合格标记。
四、年审应提交并报送的纸质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提交网上预审只需副本。
(三)加盖事业单位财务印章的2011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四)提交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年审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罚办法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几点要求
(一)2012年是我县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后的第一年,各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从2012年起,全县事业单位法人年审按此通知精神执行,以后不再印发年审通知。
(二)各举办单位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并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法人于2012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年审。
(三)各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书和年检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把好第一关。
(四)各事业单位法人要全面准确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按时完成年审。超过2012年3月31日未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书和报送相关材料的,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年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事业单位法人主要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应先在线申请变更登记后再进行年审。变更登记的材料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84条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增减幅度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开办资金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应当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六)按照省编委办等十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通知》(省编办字[2006]58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相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事业单位法人,相关部门不应为其办理上述事宜。
(七)各有关单位可在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网查阅、也可以在“事业单位在线”系统或安顺市编委办公室.政务bwb.anshun.gov.cn。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等相关登记管理表格和填表说明,安顺市编办网网址为:安顺市编委办公室.政务或bwb.anshun.gov.cn。
紫云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院政府办公楼四楼,联系电话:5234973(传真), 联系人:卢 敏、张文利。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紫云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法人 年审 通知
紫云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一)事证第 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号。
(二)( 年度):填写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书》时的上一年度。
(三)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第一名称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本人印章(表明此报告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发)。
(五)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的当日日期。
(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事业单位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
(2)取得的社会效益及有关数字。
(3)取得的经济效益及有关数字。
(4)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上四个方面要分层次填写齐全、详细,内容可参考事业单位的年终工作总结。
(七)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
(1)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有多个名称的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2)住所:填写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及街道(村)门牌号,需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一致。
(3)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4)经费来源:按法人证书上登记的经费来源渠道填写,一般指财政补助(全额)、财政补助(差额)、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三种。
(5)开办资金:填写事业单位年末实有国有资产总额(净资产合计年末数),其中:有专项基金的需减掉专项基金金额。
(八)经费收支情况:以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为准填写。
(九)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受奖惩是指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奖惩和惩罚情况,不包括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评估情况是指事业单位接受有关评估的情况和结果;有奖惩的需提供奖惩的纸质复印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二份);没有奖惩和评估的填写“无”。
(十)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指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来源、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没有的填“无”。
(十一)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按举办主体核定的“人员定额”填写。
(十二)从业人数:指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
(十三)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十四)举办单位意见:由事业单位直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意见的,填写“同意”字样;有补充意见的,加以说明。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填此栏。
(十五)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姓名及其电话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