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光临! [请登陆] [本站搜索][本站GOOGLE索引][最新加入]
跳过导航链接
首 页
走进紫云展开 走进紫云
信息公开展开 信息公开
政务动态展开 政务动态
党政领导展开 党政领导
互动交流展开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展开 招商引资
专题栏目展开 专题栏目
旅游指南展开 旅游指南
网上办事展开 网上办事
新闻视频展开 新闻视频
工具展开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1-5-6 9:13:00 | 浏览839 次]

 紫府发〔2011〕8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征收△ 方案通知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
 
切实抓好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协商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与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进行安置,按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原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按同等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补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或按本方案的指导标准计算补差。
(三)合法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分结构采用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超出现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实行货币补偿。
(五)2011年元月1日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按本方案的协商指导价的70%进行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征收年该土地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区位及相关条件作为评估依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出的划拨性价格进行补偿,或参照紫府发[2008]16号文件公布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方案》中同等地类进行补偿。
三、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和建筑物在项目建设公告公布前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到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才能申请补偿;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房屋主体结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四)在项目建设公告公布后,修建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入户调查测量登记的为准。
四、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解决方式
被征收人对本协商指导标准有异议的,可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的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附表
附表1-1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3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4 《搬家、周转房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附表1-5 《构建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 2 《零星林木指导标准》
附表3-1 《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
附表3-2 《拆迁砖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
附表3-3 《拆迁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
 
 
 
 
 
 
 
 
 


 

紫云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1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单位:(元/㎡)
序号
补偿类别
房屋补偿标准
备注
1
框架结构
1300
 
2
砖混结构
900
有抗震柱的部分按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
3
砖木结构
580
 
4
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520
 
5
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460
 
6
木瓦结构
440
 
7
土木结构
460
 
 
 
 
说明:
1、本补偿标准不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营业房
(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认定。
(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15元/㎡/月,共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4、根据房屋结构、各层装修质量等确定补偿单价。
5、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可根据区域地段等级调整。
6、本标准结合市场综合价调整制定。
7、产权调换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和面积进行补差。

 

 

 

关闭

打印
评论
附件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53-5230103   E-mail:zyxx103@163.com
黔ICP备09005200号 推荐使用IE浏览器 6.0及以上版本
春扬制作室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