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征收△ 方案通知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协商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与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进行安置,按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原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按同等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补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或按本方案的指导标准计算补差。
(三)合法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分结构采用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超出现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实行货币补偿。
(五)2011年元月1日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按本方案的协商指导价的70%进行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征收年该土地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区位及相关条件作为评估依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出的划拨性价格进行补偿,或参照紫府发[2008]16号文件公布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方案》中同等地类进行补偿。
三、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和建筑物在项目建设公告公布前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到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才能申请补偿;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房屋主体结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四)在项目建设公告公布后,修建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入户调查测量登记的为准。
四、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解决方式
被征收人对本协商指导标准有异议的,可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的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附表
附表1-1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3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4 《搬家、周转房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附表1-5 《构建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 2 《零星林木指导标准》
附表3-1 《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
附表3-2 《拆迁砖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
附表3-3 《拆迁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