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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法律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09-8-27 9:07:00 | 浏览593 次]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行政管理权限,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予以监督、考评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以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依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教育,严格培训,使之能熟悉掌握和准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执法工作向社会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二)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三)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

对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快捷地查处各种行政违法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案件的调查和取证。不得擅自简化办案程序,所制作的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收入,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定岗、定员。每个执法岗位人数不能少于两人。对各个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加以明确。

    第十五条 非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直接参加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非本岗位的执法人员不能直接参加本岗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一)不亮证执法的;

   (二)不以行政执法机关名誉执法的;

   (三)执法活动少于两人的;

   (四)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的;

  (五)越权执法的;

   (六)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执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或控告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

   (五)隐瞒、伪造、毁灭证据的;

   (六)其他违法乱纪和有悖于行政执法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六)错案追究制度;

  (七)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八)其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的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五章   考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11月下旬前写出书面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书所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本规定的落实情况。

    考评的内容、标准和办法依据《紫云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同步进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经考评被确认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考评被确认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个人,由所在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经考评被确认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合格,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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