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紫云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赁行为,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安顺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安顺市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安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紫云自治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中有关预算标准为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时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从严从紧执行相关财经纪律。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有关标准或内容进行调整。

四、公务租车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及服务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




紫云自治县财政局                                          紫云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紫云自治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安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租车,是指各部门(单位)与公务用车保障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交付各部门(单位)专职人员履行公务时驾驶和使用,或由供应商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服务,各部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中标准为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时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进一步勤俭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

第五条 公务租车遵循量力而行、从严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用车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在统筹使用本部门(单位)保留车辆仍无法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且乘坐公共交通保障不便的,可以选择紫云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综合保障平台(以下简称“车保平台”)车辆保障或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供应商车辆,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大会议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会议、培训、集会、党建、群团等单位集体活动;

(三)接待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考察调研、督导检查以及其他公务接待活动;

(四)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特殊事项。

(五)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租车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 中央认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用车按执法执勤用车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通过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车保中心申请综合执法用车予以保障,不得违规使用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租赁标准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4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轿车;

(二)4人(含)以上8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商务车;

(三)8人(含)以上18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中巴车;

(四)18人以上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大巴车;

(五)外事活动、大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有特殊情况的,各部门(单位)应在本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内部控制制度中予以细化明确。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租赁社会车辆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租赁社会车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租赁社会车辆范围、车型和数量,规范租赁社会车辆审批、采购、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管理。

第十条 公务租车标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除特殊地理环境或者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得选用越野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租车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租用社会化车辆需填写《公务用车内部审批单》,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完成租赁事项后及时在“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之“社会车辆租赁备案平台”上填报租车事由、行车轨迹、租车费用等相关租车活动信息,定期公示非涉密公务租车使用情况。租车用于涉密工作的,根据保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性在“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之“社会车辆租赁备案平台”上填报租车活动信息,可不填报租车具体事由、行车轨迹等信息。

第十二条 紫云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托“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务租车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行车轨迹等进行检查,定期公示不合规的租车行为,并向县纪检监察、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租赁社会车辆及使用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选择租赁社会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选用供应商的自有车辆,除特殊情况以外,机动车所有人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

(二)应当选用外观庄重完好,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且证照齐全有效,同时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以上,司乘险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驾驶员技术和身体状况良好、车况良好、服务良好,证照件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品牌车型、使用时限、收费标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换车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督促供应商建立突发事件处置规程及应急用车保障方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经费从公用经费或有关项目经费中解决,不得因租赁社会车辆追加部门预算经费。同时,严格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得因租赁社会车辆造成“三公经费增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租赁社会车辆费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租车相关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车内控审批单或在不具备本规定明确的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租赁社会车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六章 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车辆租用费、驾驶员雇佣费、燃油(充电)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等。指导性支出标准如下:

(一)车辆租用费用标准上限。轿车(5座)租金为300元/辆/日;SUV(5座)租金为350元/辆/日;越野车(四驱)租金为400元/辆/日;商务车(6—9座)租金为450元/辆/日;中巴车(10—19座)租金为800元/辆/日;大巴车(20座以上)租金为1100元/辆/日。

(二)驾驶员雇佣标准上限。驾驶员雇佣费为200元/人/日;中巴车和大巴车驾驶员雇佣费为300元/人/日。

(三)燃油(充电)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及停车费由用车部门(单位)据实支付。

(四)县级车辆综合保障平台或提供公务出行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驾驶员的食宿费原则上由用车部门(单位)承担。各部门(单位)提供用餐的,不单独报销伙食费;未提供用餐的,按县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紫云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租赁服务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公务租车经费预算的管理,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环节监督。若发生或发现涉嫌违规违纪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审批依据,以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形式变相超编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租赁社会车辆变相给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三)将公务租用的车辆借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四)本部门(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为躲避监管而租赁车辆的;

(五)公务出行未经审批租赁社会车辆,或者租赁社会车辆时间超过1个月不及时报备的;

(六)公务出行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的;

(七)其他违规租赁车辆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市在紫云的单位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开展公务用车租赁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参照省、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暂行规定,强化对租用社会化车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紫云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紫云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化公务用车租赁支出标准上限

      2.公务租车内控结算单


附件1

社会化公务用车租赁支出标准上限


车型项目

车辆租赁费用(元/辆/日)

驾驶员雇佣费(元/辆/日)

其他费用

轿车(5座)

300


200

1.燃油(充电)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及停车费由用车部门(单位)据实支付。

2.县级车辆综合保障平台或提供公务出行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驾驶员的食宿费原则上由用车部门(单位)承担。各部门(单位)提供用餐的,不单独报销伙食费;未提供用餐的,按县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SUV(5座)

350

越野车(四驱)

400

商务车(6—9座)

450

巴车(10—19座)

800

300

大巴车(20座以上)

1100


附件2

公务租车内控结算单


时    间:

租车部门


租车事由


乘坐人数


保留公务用车

统筹使用情况


租车类型及数量


租车使用地点

及时间安排


租车费用

(标准/总额)


租车企业


租车部门领导意见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部门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备注


审批单公车平台

备案情况

是(    )      否(    )

注:超标准租用车辆的须在备注栏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