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  来源:紫云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行为

(一)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包括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医保卡等)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应立即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进行就医、购药等行为的发生。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 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保人家属(参保单位)及定点医药机构责任

(一)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配合做好医保账户清理工作。

(二)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严格核验人员身份信息,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的,须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若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0851-33227758举报。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骗保行为,同时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避免被他人冒用。 

让我们携手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