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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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1

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等的行政处罚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一万元以下的;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③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案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等的行政处罚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限制、禁止参加体育竞技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不予处罚

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下的;
②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赛事活动,主动补办审批手续的;
③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经劝阻后中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承诺限期澄清,消除影响的;
⑤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经提醒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⑥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经提醒后主动补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十万元以上的;
②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赛事活动,经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④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⑤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经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主动补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3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侵占公共体育设施七天以下,或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③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侵占公共体育设施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十五天以上,或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十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限期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逾期未关闭造成危害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其他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其他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7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7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 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8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教育后承诺改正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暴力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时整改的;
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经教育后承诺限期消除影响的;
③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承诺消除影响,获得相关人员谅解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②违法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经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
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严重影响的;
③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同业者合法权益的。;
④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