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籍管理系统是中小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教育治理的基础性、日常性工作,是我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真实反映,也是中央、省、市作为学生资助、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 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 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系统”),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增加使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系统”),统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当学生毕业后,学校将该届学生的电子档案从“国网系统”和“省网系统”中进行下载,保存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国网系统”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国网及省网系统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国网系统”(高中包含“省网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小学一年级初次采集照片录入系统,四年级二次采集照片,七年级三次采集照片,高一年级四次采集照片。);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国网系统”(高中包含“省网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注册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信息化学籍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九条 “国网系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高中阶段学生在“省网系统”拥有一个“学籍辅号”。
第十条 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国网系统”学籍信息档案。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有户籍学生:由学校负责按教育部下发的“学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核准无误后,将录入的学生学籍信息上传“国网系统”,通过“国网系统”获得学籍号。无户籍学生: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出生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等相关手续,学校审核后上传“国网系统”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获得临时学籍号。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国网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正式下发正式学籍号。
第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生学籍信息注册流程。电子学籍注册流程为先“国网系统”录取,后“省网系统”注册。“省网系统”学籍办理按照“市招生考试中心录取审核→普通学校录取、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教育局终审”的步骤进行。市招生考试中心录取审核:“省网系统”开放后,各普通高中学校到市考试中心审核自主招生,由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打印签章《安顺市 xxxx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留档。普通学校录取、注册: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完成后,学校根据市招生考试中心签章的《录取花名册》,逐一进行“国网系统”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在“省网系统”为学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下发的招生花名册逐一进行比对、核查,按照要求采集学生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监护人联系电话(至少两个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学生本人核对所有信息签字确认,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学校不得为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报送由市招生考试中心签章的《安顺市 xxxx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录取花名册》,对普通高中在“国网系统”提起的录取申请和“省网系统”提起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国网系统”录取和“省网系统”注册的学生,必须是《录取花名册》内学生,对违规为未经市招生考试中心进行录取和注册的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驳回。市教育局终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完成后,市教育局根据市招生考试中心签发的《安顺市 xxxx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录取花名册》对学校报送信息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籍办理工作完成。
第十三条 全市通过统一的中考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各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持相关证明,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延长期限在入学当年的开学第一个月内。
第十四条 学籍办理完成后,学校要及时比对系统人数和实际招生人数,确保应办尽办。如有遗漏,在系统关闭之前补充办理。系统关闭后,不再受理新生学籍办理工作,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省网系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即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同时也是核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编号。无“省网系统”内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法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结业、肄业证书。新入校学生的学籍编号由学校将学生信息导入“省网系统”后由系统按一定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省网系统”学籍号随之变化。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已被其他高中学校统一录取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办理学籍。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严禁“空挂学籍”“保留学籍”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核准。
第十八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已有学籍的在校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或结业的;
(四)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
(五)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第十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学籍。
(一)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
(二)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
(三)转学至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三)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举家搬迁等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遵循以下原则,可以办理转学。
(一)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仅可转入一般普通高中学校。民办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转入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原则上中考分数需达到当年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及转入学校当年统一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可转入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跨类别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跨类别转学的,中考分数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面向全市统一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省内市外学籍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原则上按原就读学校办学类别(一般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对等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第一批次面向全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省外学籍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以转入我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如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原则上必须中考分数对等折算后,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第一批次面向全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流程:
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其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省内转学
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核实符合转学条件后完成异动。
(二)跨省转学
由我市转至外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在转出学校领取《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依据申请表向外省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
由外省转入我市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意见(或表册)提出转学申请,并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由转入学校填写《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按规定在“系统”中向转出学校发出异动申请。
第二十三条 高中阶段转学流程:
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签章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省网系统”中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满足转学条件后方可完成审核,不满足转学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 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入学校转出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该生的转学审核。
第二十五条 以上学籍异动操作中的学生纸质《转学申请表》由转入、转出学校各执一份负责保存管理。转入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学籍档案。转入学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原则上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阶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签章的《疾病证明书》(因事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经学校同意,填写《休学申请表》并上传“国网系统”(高中阶段还需上传“省网系统”),经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准予休学。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疾病证明书》明确要求治疗时间、休养时间累计超过正常上课时间两个月的学生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传染病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上传至“国网系统”(高中阶段还需上传“省网系统”),经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准予复学。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休学流程办理继续休学。
第三十条 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就读,休学时间不满半年(六个月)安排原班复学,休学时间半年(六个月)以上,按“接续学业原则”复学至休学时相衔接年级就读,并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后果学生自负。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予退学。
第三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准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上传,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旷课,学校与其联系后仍继续不到校上课,连续旷课时间达 1 个月。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提醒后 1 个月内仍不办理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三)普通高中学生已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个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 2 个月的,按勒令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勒令退学、自动退学的学生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及时做退学操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升学
第三十八条 各学段(小学、初中、高中)(下同)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接收学校必须按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方案转接相关学籍档案。未升学的,其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保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招生前完成初中的招生分配方案,以便学校在开学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
第四十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招生计划由省下达。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经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由学校转接学生电子学籍。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准予毕业,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章、学校盖章、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局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由学校发放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未读满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放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出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复印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相关页面,逐级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表彰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表彰或处分。对学生进行奖励、表彰或处分,须先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研究。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各级各类奖励和处分,学校要及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毕业升学工作负责。承担小学毕业生库、初中毕业生库管理责任。
(一)严格核查小升初、初升高毕业生升学调档,不得为市内、市外违规招生的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杜绝为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学籍。
(二)强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入学资格核查等管理环节,强化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监管。采取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等方式,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学籍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学校要严肃学籍审核工作,每天登录“学籍系统”,保持“在线”,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切实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要及时处理转学、休学、复学和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问题学籍。
学校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更换学籍管理员的学校,需提前一周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高中阶段学校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备,并附上工作交接、业务培训等的照片及培训笔记。
学校要合理计算学籍管理员的工作量,配备兼职学籍管理员,在校生 300 人(含)以下的,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原则上按每周 3 课时计,300-500 人(含)的按每周 4 课时计,500-1000 人(含)的按每周 6 课时计,1000 人以上的按每周 8 课时计。在校生 2000 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可配备专职学籍管理员,并在评职、晋升、评优等方面享受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为避免学生无序流动,避免辍学问题发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转学要求严格核验学生转学申请,符合转学要求条件后方可通过系统审核。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普通高中学校可采取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已经正常录取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省、市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按《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 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 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