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本着“厉行节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如下公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控、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具体管理,驾驶员负责专职驾驶、维护和维修。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公车供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公用。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会议等活动及下村用车。
2.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乡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向乡党政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
3.严禁将公车作上、下班交通工具。公车实行专车专人驾驶,未经批准,严禁驾驶员之间私自换车和将公车交与他人驾驶。
4.驾驶员双休日及因事、因病请假的,车辆钥匙必须交党政办公室保管。在节假日、双休日确需工作用车的,需经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车。
5.驾驶员出车须填写公车出行登记册、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做好登记。
第三条 车辆用油管理
1.所有公务用车实行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车辆加油卡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统一充值管理,专人保管,确保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
2.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车辆需要加油时到乡党政办登记领取油卡进行加油,使用后及时交还。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现金进行加油的,需向乡党政办公室报备,由加油单位出具发票,同乘人员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3.使用油卡时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弯,领卡人需对油卡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党政办报备,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
1.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上报。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维护费,由驾驶员负担,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2.车辆一般修理,由党政办公室安排驾驶员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需要大修的,由书记或乡长同意后,并由乡党政办公室进行备案,方可进行。修理费、汽油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有关手续,由乡分管领导审批,乡长签字后财政所统一结算。
3.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随时保持车内清洁,无异味,无烟头纸屑。做到车辆面貌美、个人形象美。
第五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未经许可私自用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负担一切责任。
2.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有关法规违章、违停等,其罚款自己负担,对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驾驶员责任。
3.由于驾驶员自身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如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余部分司机个人按交通事故处理认定的比例负担。
第六条 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加强车辆机械知识、道路交通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掌握一定的地理知识和城市道路交通路线知识。
2.周一至周五驾驶员中午不准喝酒,晚上非经允许不准喝酒,待车期间禁止熬夜,保证出车期间头脑清醒和精力充沛。
3.保管好车辆证照,对证照遗失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爱护车辆,对车辆到期保养、维修等及时提出建议。
5.驾驶员之间未经允许私自换车驾驶,一次罚款50元,将公车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供他人驾驶。除承担第四条第1项规定责任外,罚款200元。
6.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白石岩乡公务用车派车单、公车出行登记册,如实记载出车情。
7.每查实谎报1次出车记录,罚当月工资200元,一年内谎报2次的,取消年终奖。